当事人:张晓华 公告时间:2013年11月16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2-10 15:18:02
张晓华: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奚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龙江商初字第6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黑岗法庭领取(2013)龙江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七版
刊登日期:2013-11-16
上传日期:2013-11-16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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