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刘治民 公告时间:2013年12月28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2-10 15:37:40
刘治民:
本院受理杨玉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4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在景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审理后第10日8时到景星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文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38版
刊登日期:2013-12-28
上传日期:2013-12-28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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