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王红梅 公告时间:2014年1月18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2-11 09:52:43
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庭审后第10日公开宣判,限你自宣判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4)龙江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44版
刊登日期:2014-01-18
上传日期:2014-01-18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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