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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父拒付抚养费 女儿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14 15:50:19


   继父死后,母亲难以单独负担自己的抚养费,悠悠(化名)遂将生父告上法庭。谁知生父却以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悠悠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和张女士2002年5月登记结婚,一年多以后,他们的女儿悠悠出世。五年后,王先生和张女士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曾约定,悠悠的抚养权归其母亲张女士,父亲王先生则不承担抚养费用,还可以随时探望孩子。2011年4月,张女士再婚,悠悠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然继父却在不久后因病去世,悠悠从此便由母亲张女士一人抚养。父亲王先生也在离婚后再婚,并与再婚妻子先后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悠悠诉称:父母离婚后,父亲王先生没有承担过任何形式的抚养义务。继父因病去世,悠悠和母亲的生活陷入困境。作为自己的亲生父亲,悠悠认为,王先生理应承担自己的抚养费用。母亲张女士当时和父亲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是张女士的真实意思,因此,悠悠请求法院判令父亲王先生支付自父母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4万余元,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今后的抚养费,自己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生父负担50%。

  面对女儿悠悠的起诉,被告王先生认为:离婚时,他和悠悠妈妈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因此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王先生与原告悠悠的母亲张女士离婚时,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悠悠由其母亲张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不负担抚养费用,但是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其母亲一人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原告母亲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不负担抚养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父母离婚至今的抚养费40000余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原告已经上学,且其继父去世,其要求生父给付必要的生活、学习的费用理由正当,同时考虑到被告再婚后又生育子女,最终法院判定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原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为准由被告王先生负担50%。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女儿悠悠由张女士抚养,张先生不负担抚养费的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悠悠继父因病去世,且随着悠悠年龄增长,悠悠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随之增加,悠悠的抚养费由其母亲张女士一人承担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悠悠亲生父亲的张先生应当负担悠悠的抚养费。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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