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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依旧上路 法院判转让车主负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4-02-14 15:51:14


   刘建新向熊小波购买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后,在驾驶该车回家途中将谢凯撞伤。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刘建新向原告谢凯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3120元,被告熊小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刘建新花费600元向被告熊小波购买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在驾驶该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将原告谢凯撞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建新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谢凯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谢凯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13400元,原告谢凯的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刘建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峡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刘建新与熊小波对原告谢凯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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