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北京某机械公司前职员,近日被该公司以李某未交接报表等资料导致公司受到罚款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市密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罚款损失50000元。密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北京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某在北京某机械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生产统计一职。2013年11月4日,李某与北京某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称因李某离职时未办理业务交接,致使生产受影响,导致该公司未及时供货,被北京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扣款,并提供了相关的罚款证明。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离职时已经与其主管白某交接完毕,并提供了北京某机械公司管理部长金某的签字证明,内容为“李某工作手续已交接完毕,同意离厂。”对于该证据,金某出庭作证只认可签字,不认可证明内容。另外,北京某机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其罚款损失是由李某未交接文件资料造成的。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北京某机械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故密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