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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元的赔偿能得到父母的谅解,但换不回8岁女孩的灵魂

发布时间:2014-02-17 08:41:43


    “现在还能说什么呢,我肠子都悔青了,回想起满脸是血的女孩在车轮下,我满脑子都是悔恨。我不请求法律宽恕我,我给女孩的父母跪下都可以,就是想得到他们的原谅。”这是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的一段陈述。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8岁女孩死在货车司机的车轮下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依法获得应有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013年4月4日12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黑BX号大型货车由东向西行至碾北公路82公里+530米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8岁女孩)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 000元。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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