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投资开设电玩城,购进电子赌博机,第二个人负责给顾客上分、下分,第三个人负责收款、退款,三个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以为做到天衣无缝,谁知他们正在走上也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经营电玩城来提供赌博场所、引诱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取暴利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13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开办的龙江县某电玩城内设置的游戏机11台(其中捕鱼机2台、动物游戏机1台、连线机8台),招徕顾客进行赌博活动。被雇佣的被告人郭某、魏某负责给顾客上分、下分、收款、退款。2013年8月,该电玩城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机器被扣押,郭某、魏某被抓获。同年9月15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魏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管理的电玩城内提供赌博场所,引诱他人进行赌博,并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魏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郭某、魏某均被判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