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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与女友分手是因介绍人挑拨 找不到介绍人找其儿子出气

发布时间:2014-02-17 08:47:25


    男子汉大丈夫在哪里跌倒就应在哪里爬起,不能因为跟女友分手就一蹶不振而产生过激的行为,这样只会让女友更讨厌,也会害了自己的一生。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三人合伙共同故意损害财务的案件,三被告被绳之以法。

    邹某和女友相识是被害人高某的父亲介绍的,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邹某怎么都想不明白,最后就怀疑是介绍人在中间挑唆,致使与女友分手的。就想找机会出出气。2013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酒后伙同被告人秦某、张某乘坐出租车到龙江县景星镇某村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饭店。三被告人手持砍刀,将该饭店的窗户框、玻璃及摄像头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 531元。三名被告相继被抓获。后被告人邹某赔偿给被害人高金鹏经济损失人民币15 000元。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秦某、张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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