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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死过路人 车主称车被盗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02-20 09:07:35


   一名无辜路人被撞身亡,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不料经警方联系车主才得知,该车在发生事故之前被盗,车主已经报案。如今,偷车贼没找到,实际车主却被告上法庭,死者家属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70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40余万元,可在偷车贼被捕后向其追偿。

  2010年3月15日上午12点1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路口处,韩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适有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由西向东驶来,二车相撞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又将由南向北步行的吴某撞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2010年5月1日,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迟发型脑干损伤。2010年6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协助下,受害人吴某的家属吴某某获知张某所驾驶小客车实际车主系邓某,但不曾想到的是,在吴某某联系邓某协商事故处理事宜时,邓某认可其系此次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但却声称该车已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2小时被盗,而且其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也已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得知此情形后,吴某某一家不知所措,在几次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果后,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将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邓某以及该车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要求邓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吴某某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68万余元。

  庭审中,车主邓某辩称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前,其车辆已被盗窃,并且其也及时拨打110报警,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并提出异议但辩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在事发时被盗抢事实的存在,被告邓某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即便盗窃事实客观存在,邓某作为实际车主亦应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责任,邓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车辆盗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肇事车辆实际车主邓某以及该车的保险公司在强制性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吴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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