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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该找谁还款?

发布时间:2014-02-20 10:30:37


      问:我是某村委会的一名村民,我村村干部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一张借条。现在我向村干部张某收款时,张某说这是村委会的借款,应当由村委会还款。借条上没有村委会的公章,我个人觉得应当由村干部个人还款。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作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村干部应当就自己履行村委会的职务行为提供充分有效地证据。职务行为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村干部自己承担,村民按照借条上的个人姓名主张还款责任没有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原告提供的借条合法有效,借条就是借款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借条上的借款人应当就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提出这是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话,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还有一种方法,在法院判决其个人还款后,村干部可以向村委会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至于在案件审理时碰到的不能安全按照生活事实的问题,这是诉讼风险的问题,案件与生活的事实总有出入。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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