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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及法条

发布时间:2014-02-20 11:08:45


    【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9;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另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内容。

文章出处:http://www.lsba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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