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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祸车”致人亡 死者家属起诉获赔40万

  发布时间:2014-02-27 11:16:38


   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由于惯性过大刹不住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人民币。

  2013年10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侯慧明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800kg,实载质量57,540kg)从铅山县永平镇往上饶方向行驶,途径铅山县鹅湖镇钟家料场路口路段,因超载以及未确保安全行车距离,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成波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张成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侯慧明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成波承担次要责任。就赔偿问题,死者家属诉至法院。

  经查明,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5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侯慧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行驶且与前车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将受害人张成波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解取证,认定被告侯慧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张成波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认可。故被告侯慧明应对受害人张成波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该案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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