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骑电动车带着两岁孙子逛市场,由于疏于看管,发生一起幼儿发动电动车撞人伤致腰椎骨折的责任纠纷案件。近日,此案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
原告李老太诉称:2013年5月某日9时许,被告张女士骑电动车带着两岁孙子到顺义区某村市场吃早点逛市场,中途张女士停下车给孩子买衣服时,因疏忽没把电动车熄火,车上孩子自行发动电动车将车前原告撞倒,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经住院治疗现已出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由原告垫付。原告之子代理原告与被告曾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出院后所花费一切费用由被告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否则应当根据过错或法律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应当依法承担监护人疏于监管之责,故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666.78元。
被告张女士辩称:是把原告撞伤了,被告认可。但事情经过被告没有看清楚,只听原告一说。被告的孩子还小,刚二岁零二个月,若不是原告逗孩子,孩子也不会受惊吓开动电动车。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全额赔偿,且原告要求过高,被告无赔偿能力。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张某之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方承认将原告撞伤的事实系张某之孙误开电动车导致,且双方同意调解,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