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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交通安全喝酒 触犯法律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4-03-04 14:33:24


   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醉酒驾驶致人受伤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19时,被告人高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大江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龙江县白山乡西白土村七队时,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黑EX1985号夏利轿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2370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8月14日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并能够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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