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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里饲养的马咬人 受伤学生获赔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3-11 10:31:19


    学校组织春游活动参观生态园,小学生小强不慎被生态园里的马咬伤。日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韶关某生态园饲养的马咬伤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生态园经营者阿达赔付46751元给伤者小强;被告某旅行社对第三人上述赔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8日,韶关市某小学经批准组织包括原告小强在内的全校学生开展秋游活动,并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全校师生参加该旅行社组团到阿达经营的韶关某生态园进行“一日游”。原告小强所在的班被安排在靠近生态园跑马场旁的马棚附近自由活动,小强与部分同学离开队伍前去马棚,小强扔石头击打马匹后拨草前去喂马时,不慎被马咬伤左面部。小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阿达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经鉴定:小强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强认为其参加由被告某小学、某旅行社负有监护责任,并于日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旅行社认为阿达以及阿达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二者为第三人。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生态园所饲养的马咬伤原告小强,第三人阿达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强曾用石头击打马匹,导致随后自身被马咬伤,小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阿达应承担70%的责任,即支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751元给小强。鉴于阿达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50000元的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小强赔偿保险金。而扣除损失金额的10%则由阿达自行承担。被告某旅行社为活动的组织者,其未就接近马棚的学生和老师进行安全提示或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防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强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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