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旅行社委托北京某旅行社将其自行组织的游客带往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旅游团到达悉尼机场后,一游客利用办理入关手续的机会,私自脱团,非法滞留在澳大利亚。北京旅行社便依其与河南旅行社之间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向河南旅行社主张给付保证金10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河南旅行社辩称,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显失公平,《不可撤销担保书》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双方对游客若出现滞留不归等意外情况,委托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如何履行的书面约定,应属委托合同的一部分,合法有效。河南旅行社与北京旅行社都是专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知晓保证金的事宜,设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从增加经济成本的角度更好地防范旅客滞留不归的行为,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最终支持了北京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河南旅行社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旅客滞留是北京旅行社没有盯紧游客,北京旅行社违约在先,并且担保金也没有法律规定,不具正当性和合法性,请求一中院驳回北京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最终,二旅行社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法官提示:揽客旅行社委托出团旅行社安排旅客出境旅游,由出团旅行取得团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二旅行社之间类似《不可撤销担保书》这样以收取保证金制约游客滞留国外的约定,通常作为委托合同的一部分,因其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河南旅行社上诉主张北京旅行社没有盯紧游客,即应举证证明北京旅行社在旅客滞留境外事件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收取保证金究竟能对预防旅客滞留境外发挥几多作用,尚无定论,但发生旅客滞留境外事件,对揽客旅行社来说,其应向出团旅行社承担约定的责任,而对出团旅行社来说,可能面临被相关使馆取消送签资格的风险。所以,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境外旅游时,应加强防范旅客滞留境外的风险,更为审慎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