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被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殴打被害人,并持刀威胁司机,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明显晃动。3月17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韦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4日10时许,广西凤山县人韦强预谋到公交车上窃取财物,从巴马县凤凰乡公交车站点窜上公交车,坐到刚从凤凰乡农村信用社取钱出来,欲到巴马县城购物的被害人蓝某座位同排位置。当日11时许,当公交车行驶至巴马镇赐福村那算屯路段时,韦强借口要求邻座的蓝某打开车窗,趁机用刀片割开蓝某的腰包,盗走包内的2000元现金。被发觉后,被害人蓝某要求退还被盗现金,韦强拒绝,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顶住蓝某的腹部威胁其不许声张,并殴打蓝某胸口一拳。后韦强为逃离现场又将弹簧刀架在正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颈脖处,要求停车,同时,用手拉扯公交车方向盘,造成车辆发生明显晃动。在司机减速慢行后,韦强跳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正常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发觉后,为转移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持刀威胁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强行拉扯公共汽车方向盘,足以导致公共汽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所犯的抢劫罪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