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有事外出请在家的母亲帮忙贩卖毒品,母亲不仅不劝导制止女儿干违法的事情,反而欣然接受帮助女儿贩毒,为此这位56岁的母亲锒铛入狱后悔不已。3月1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美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吴美菊贩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获净重8.41克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
女子吴胡萍系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人,其从1999年开始吸食毒品,后因无钱吸毒,就贩卖毒品,以贩养吸。2013年5月9日晚,吴胡萍(另案处理)有事出门后请其母亲吴美菊帮忙贩卖毒品,并告知毒品在家中存放的位置。吴美菊并未劝阻女儿,也没有拒绝女儿的要求欣然答应了。20时许,被告人吴美菊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公园路自己家中,以赊账40元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潘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当晚吴美菊还向吸毒人员韦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获利115元,后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抓获。公安民警从吴美菊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8.41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美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次贩卖两小包毒品海洛因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美菊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是受指使实施贩毒,但被告人吴美菊独自一人完成了贩毒交易的所有环节,其在贩毒中实际发挥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证人潘某和吴胡萍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潘某是与被告人吴美菊是购买毒品,只是没有钱,赊账而已;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吴美菊亦承认,其向潘某以赊账方式卖了一颗价值40元的毒品海洛因,现吴美菊在无相关证据作证的情形下,辩解称其是给毒品给潘某吸食,没有卖毒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吴美菊及辩护人均认为查获的8.41克毒品不能认定为贩卖或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遂根据被告人吴美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