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定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表征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要有以上前四项事实存在,就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没有上述四项事实的存在,就应该以深入了解婚姻事实的具体方法来加以认定。近期,龙江县人民法院景星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腊月开始同居,并于2011年1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判人员询问,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表示对原告已经没有感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同意离婚。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争议。
龙江县人民法院景星法庭审理后认为:是否支持离婚请求的根据在于确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婚姻一定要慎重并挽救,已经无感情基础的婚姻应当支持离婚请求。经过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夫妻财产按照双方意见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