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利用管理员工身份信息机会,动起了歪主意,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消费,东窗事发触犯刑法被判刑。2014年3月14日上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4月15日,担任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的张某,接收了新入公司的员工朱某某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存档。2013年5月份,未经朱某某同意,张某向前来推销办卡业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提交了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申领了一张用户名为朱某某、信用额度人民币8000元的信用卡。后张某使用上述信用卡于2013年5月3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间,先后在多家超市多次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8731.36元。2013年6月25日张某还款1000元。
2013年8月初,朱某某收到上海交通银行的催款单,说她透支信用卡8300元,因为朱某某自己没有办过信用卡,就以为是诈骗信,没有管他。8月28日的时候,又收到了一张催款单,朱某某就打电话到交通银行核实,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说她4月15日在交通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并已透支消费。朱某某意识到身份证被盗用,于是报案。
案发后,张某归还上述透支消费款项,并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取得朱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综合张某具有的赔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