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自家养个校车搞营业生意,不许其他村民再养校车与他竞争,这就叫“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村长雇佣4名社会小青年故意损坏财物罪案件。
被告人于某是龙江县白山乡某村的村长,自己在村里买了辆校车,每天接送村里的学生到县里上学,每月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每个月能净赚2000多元。不料,同村的村民樊某也想赚点钱,就买了一辆同样的校车,负责接送孩子赚点运输费,于某看到自己的生意被抢,心里气火冲天,决定哪天砸了樊某的校车。2014年6月1日23时许,于某找到四名社会小青年张某、肖某、白某、刘某(另案处理),四名小青年潜入到樊某家,将樊某家的校车及住户窗户砸坏。经鉴定,被砸坏校车损失为人民币10 621 .54元;被砸坏住户窗户损失为人民币3 102. 84元。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某赔偿樊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樊某对于某表示谅解。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指使他人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