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这项制度的建立,为提升法院审理案件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下面,笔者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目前基层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是县及乡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退休干部,有的还是乡镇领导,来自普通群众的较少,没有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2、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偏低。由于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也未从事过法律工作,选任后又未参加系统的专业培训学习,有的陪审员法律知识贫乏,法律专业素质偏低,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完全依附于审判员,有些力不从心。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虽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有着与法官平等的权利,但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很难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发表其个人的看法,形成独立的见解,在庭审中和表决时只是附和法官审理意见,一味地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上,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
4、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有的法院是采取主审法官之间确定人民陪审员,有的法院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仍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一年当中没有参加一个案件的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
5、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当前,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陪审员也认为陪审工作不是本质工作,思想上没有压力,工作上没有责任。有的陪审员还将担任人民陪审员当做一种政治待遇,参加陪审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以本职工作忙而不参加庭审,导致陪审工作的运行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无法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1、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结构范围更加广泛。坚持广泛选任原则,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在具体选任环节中,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社区等部门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还可以从农村和街道居委会选拔村(居)委会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专业化发展倾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培训。一是要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或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资料,促进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更新。二是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庭审能力的培训,应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使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学习驾驭庭审、提高分析案件的能力。三要加强廉政道德建设的教育,应经常性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廉政道德教育活动,培养其公正、廉洁的道德修养和清廉意识。
3、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时,应取消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避免陪审不均衡现象。根据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有针对性地抽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尽量做到让所有的陪审员人人都有机会参审案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
4、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制定陪审员奖惩考核机制。按照合理规范、科学考核、严肃纪律的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制定人民陪审考核管理办法,由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奖惩机制,将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参加陪审、培训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参审情况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要实行登记,做到一案一记,每月一报,年终归档。每一案件审结后,审判长要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登记表》,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情况,年终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参照法官奖惩办法,对工作优秀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发放奖金,以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