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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存隐患致人死伤 法院判出租方担责40%

  发布时间:2014-07-25 07:40:24


    因租赁的提升机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工作人员一死一伤,承租方一纸诉状将出租方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出租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1年3月24日,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某酿酒厂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该酿酒厂提供提升机给原告使用。2012年2月13日,原告方在卸货时,提升机突然从三楼连货带人一起坠落至一楼,造成原告方工作人员当场一死一伤的事故。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34926.87元,因无力承担,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提升机出租方承担60%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该提升机的使用方,对该机存在安全问题未足够重视,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原告自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酿酒厂提供多年未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给原告使用,对该事故的发生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对事故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理60%。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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