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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尊严踩在脚下

  发布时间:2014-08-07 16:31:00


    自秦朝以来,我国封建社会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均为有罪推定,官吏更是先入为主,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一定有罪或有问题,要不别人为啥告他啊!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动辄大刑加身,多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屈打成招或者屈打致死。

    目前,在一些刑事案件之中仍然有些司法人员脑海里残留有封建官僚作风,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仍由出现,多半是实施非法手段,冷冻、挨饿、不让睡觉等等,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和生理达到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招了供。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明确规定,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对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本身规定了,仅凭犯罪嫌疑人口口供不得定罪等。这些人道的规定,不只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刑讯逼供,更多的是体现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也进一步禁止司法人员肆无忌惮的蹂躏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踩在脚下。

    犯罪系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应当打击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被拘留之后,与世隔绝,信息以及来往不变,其本身业已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要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真实的供述其犯罪过程及真相靠着强迫、欺骗、辱骂等是得不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想要的理想结果,即便是在上述违法的手段之下招供多半是虚假的,免不了庭审过程之中的翻供现象,更不等使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的到较好的改造,只会增加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社会的憎恨,进而引发新的矛盾和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对待犯罪嫌疑人不应当一棍打死,应因人而异,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充分保障其人格和尊严,这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招供的前提。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人有尊严!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及人格不因其犯罪否被否定,凡是有果必有因,有因必有果,都是相对的,其存在犯罪行为,一定有他犯罪的原因,例如:激情犯罪、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讨厌工资难、老婆或丈夫出轨、贫困无钱等等,诸多因素导致原本不想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不能依仗公权力而呵斥、辱骂、拷打,应当认真、耐心的与其沟通。犯罪后第一个意志或者目的就是抵制心理,抵制司法机关的讯问或追查。这就更需要司法人员懂得沟通的艺术,懂得心理学基本知识和能力。

    因而笔者以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人格,是双方建立沟通桥梁的前提,无论是杀人犯、盗窃犯、强奸犯等,一视同仁,在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的前提下积极与其沟通,做到不打、不骂、不歧视。这也是贯彻《刑诉》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体现,刑讯逼供是典型的践踏人权,必须禁止。

文章出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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