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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他人名字借款 依法需要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15 16:37:56


   在实践中存在借款人在给债权人书写欠条时,没有署自己的名,而是署他人的名,最后借款人没有如期还款,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书写欠条的本人是事实上的借款人,即使借条上没有显示他的名字,但是借款人处的签字是其书写的,那么书写人就应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

   我院景星法庭于2013年1月受理了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为原告书写借条时署名是他人。

    2012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姚某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3‰,经手人系张某,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2012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分四次分别借款4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元,均约定月利率13‰,经手人均为张某,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4份(后三笔本金共计23,000元,均由被告王某书写马某的名字)。原、被告因还款事宜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合计83,560元(本金73,000元、利息10,560元)。经询问,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表示同意给付原告欠款。

    经景星法庭承办人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了协议。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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