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张海丰 公告时间:2014年09月01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4-09-05 14:35:06
张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常兴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5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到本院黑岗法庭领取(2014)龙江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副本,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G22G23版中缝
刊登日期:2014-08-30
上传日期:2014-09-01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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