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张运宝 开庭时间:2014年09月03日
公告类型:执行文书
发布时间:2014-09-05 15:34:24
张运宝:
关于王瑞荣、郎恩德、郎艳郡、郎艳萍申请执行你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对你所有的位于龙江镇龙西村东公司屯私有128平方米房屋一半(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张运宝)的房屋、四轮车及车斗进行了评估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齐中法鉴函字(2014)第36号价格鉴定书。鉴定书载明:所有权为张运宝的位于龙江镇龙西村东公司屯私有128平方米房屋一半、四轮车及车斗鉴定金额为126818.4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后十日内,符合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可向办案部门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委托拍卖。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43版
刊登日期:2014-09-03
上传日期:2014-09-03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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