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刘广春、胡迎春 公告时间:2014年09月03日
公告类型:执行文书
发布时间:2014-09-05 15:37:39
刘广春、胡迎春:
关于孟宪发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对你们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建富路42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齐齐哈尔市第一汽车配件厂)的房屋进行了评估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齐中法鉴函字(2014)第101号价格鉴定书。鉴定书载明:所有权为齐齐哈尔市第一汽车配件厂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建富路42号房屋鉴定金额为5547657.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后十日内,符合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可向办案部门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委托拍卖。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43版
刊登日期:2014-09-03
上传日期:2014-09-03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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