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惩戒和纠正违法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确立监察室是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监察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确定重点监察案件: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2、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赔偿委员会确定司法赔偿的案件;4、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有问题的案件;5、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6、院长交办的案件。
三、院内各庭及派出法庭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在收到卷宗之日起三日内,由内勤人员负责填写呈报表,经庭长签署意见后报监察室,负责呈报人员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需要重点监察的案件,由监察室内勤人员认真进行登记,并填写重点监察案件登记表,由监察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五、监察部门提出需要重点监察的案件,必须呈报院长审批。
六、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案件,由监察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认定。
七、经审判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案件,由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八、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违纪线索通知监察部门或提供有关材料。
九、对涉及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线索,院监察室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上极法院监察室处理。
十、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群众举报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线索,院监察部门应及时负责调查,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十一、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1、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2、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