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龙江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贯彻调解原则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16 08:51:22


    为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增强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调解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基本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原则标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可由审判员1人组织,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2、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先行调解;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⑤合伙纠纷;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5、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6、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7、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可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亦可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

    二、调解的程序及方法

   (一)调解程序

    1、应把依法调解的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力争在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力争达到民事案件的80%。

    2、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开庭之前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组织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径行开庭审理。

    3、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如果事实清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4、法庭辩论后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5、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在协议写完后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画押)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6、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庭宣布调解结果,并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制作民事调解书,将原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的内容改为: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调解方法

    1、类案集中调解法。即对同区域发生的民事纠纷、一名原告状告多名被告、多名原告状告一名被告等案件,召集同类案件的所有当事人一起调解。

    2、现场清障调解法。即摸清民事纠纷的“导火线”,从源头上清除障碍,使纠纷迎刃而解。

    3、“冷却”择机调解法。对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时负气引发的案件,不急于结案,而是先钝化矛盾,再选择时机调解。

    4、亲情感化调解法。利用家庭成员以及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战友说服劝导,有亲情感化,缓解矛盾,使双方互谅互让,接受调解。

    5、整体联动调解法。整合法院力量,与全县大调解机制相对接,与乡村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联动。人民法庭负责乡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个案审理中,请人民调解员到场协助,找准纠纷的症结,有的放矢进行调解。

    6、促全促进调解法。对能履行而赖债不给的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其接受调解。

    7、求同存异调解法。有些民事纠纷案件难以完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

    8、附加条件调解法。在说服权利人让利的同时,调解书中增加约束性条款,促使当事人自觉按时履行调解义务。

    9、案例提示调解法。用同类案件生效裁判文书提醒当事人接受调解。法官在调解中将类案生效裁判文书提供给当事人,既消除了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又使其口服心服地接受调解。

    10、舆论引导调解法。对“三养”等涉及道德评价的案件,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件在被告所在地调解,请记者和德高望重的乡亲到场,利用亲情和舆论的影响,促使被告主动接受调解。

    三、具体要求

    1、调解工作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调解,将按照《黑龙江省关于审判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及我院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2、调解结案的案件,要注意当庭调解的履约力,注意调解书要有相应的制裁条款(制裁条款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3、要全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民事审判庭及派出法庭,应把指导辖区的基层调解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在强化案件调解工作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调解员参加案件审理和旁听,使之与法院的审判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