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我院案件质量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
一、本院案件质量通报工作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二、质量通报办法:
(一)通报案件范围:
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2、被本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案件;
3、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4、其他应通报的案件。
(二)通报时间:每月定期通报一次。
(三)通报内容:质量评查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包括:
1、原审审理程序违法问题,包括:
(1)违法受案,将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将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
(2)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
(3)违反回避规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遗漏证据或隐瞒案件事实的;
(5)违法适用证据规定,庭审质证违法及举证责任划分错误的;
(6)拖延办案,无故超审限的。
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问题,包括:
(1)采信证据明显不当;
(2)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包括:
(1)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2)案件定性明显错误;
4、原审裁判文书不符合要求问题,包括:
(1)裁判文书主要要素缺少;
(2)裁判文书质量低下。
(四)通报类型:
1、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进行全面通报。对每个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实行一案一通报、一例一评析制度,明确原判错误及原因,指明纠错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总结经验教训。
2、质量监督情况通报:对案件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通过通报评析指出原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通报办法:
1、对质量评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原审判庭,以避免同类情况继续出现;
2、由审判监督庭对相应问题登记备案;
3、对登记备案的问题,通过院内信息网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