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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16 09:06:32


    为实现我院案件质量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

    一、本院案件质量通报工作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二、质量通报办法:

   (一)通报案件范围:

    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2、被本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案件;

    3、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4、其他应通报的案件。

   (二)通报时间:每月定期通报一次。

   (三)通报内容:质量评查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包括:

    1、原审审理程序违法问题,包括:

   (1)违法受案,将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将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

   (2)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

   (3)违反回避规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遗漏证据或隐瞒案件事实的;

   (5)违法适用证据规定,庭审质证违法及举证责任划分错误的;

   (6)拖延办案,无故超审限的。

    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问题,包括:

   (1)采信证据明显不当;

   (2)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包括:

   (1)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2)案件定性明显错误;

    4、原审裁判文书不符合要求问题,包括:

   (1)裁判文书主要要素缺少;

   (2)裁判文书质量低下。

   (四)通报类型:

    1、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进行全面通报。对每个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实行一案一通报、一例一评析制度,明确原判错误及原因,指明纠错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总结经验教训。

    2、质量监督情况通报:对案件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通过通报评析指出原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通报办法:

    1、对质量评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原审判庭,以避免同类情况继续出现;

    2、由审判监督庭对相应问题登记备案;

    3、对登记备案的问题,通过院内信息网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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