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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5-16 09:13:43


    为了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特别是死刑二审开庭的警务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便于工作中实际操作,制定此工作细则。

    一、警力使用

    1、我院使用警力原则上均使用调警令。各部门使用警力应在2日前通知法警大队,并将用警用途、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一并通知,由法警大队统一安排,用调警令通知干警,并写明任务、时间、地点、携带装备。

    2、调用3名以下警力,由法警大队长审批,调用3名以上警力由主管院长审批。

    3、通知被调用干警应为1日前,特殊情况除外。被调干警持调警令到用警部门将调警令交给用警部门,执行任务后用警部门将法警表现情况写明后返给法警大队。

    4、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警,否则后果自负。

    二、安全检查

    1、在执行安全检查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

    2、安全检查时应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高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进入审判场所。

    3、检查时应登记。对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开庭履行职务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参加庭审活动的其它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检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对人身安全、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4、安全检查时一名干警立姿站在门左侧,登记干警站立在门右侧。右侧干警对进入审判场所人员进行证件、人身检查。人身检查为手持探测器人工检查为主,检查的顺序为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

    5、对无证件、伪造证件、未成年(法院批准除外)、精神病人、醉酒者,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听从安检人员安检和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人员,不准其进入审判场所。

    6、安检人员应先检查审判庭、羁押室,确实无可能发生危险后,通知押解人员、审判人员,之后对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引导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

    三、押解、看管

    1、根据审判庭的要求押解、看管人犯,审判庭应在2日前通知法警大队,押解三人以上时,必须提前3天通知法警队。

    2、押解看管人犯为2人押解1人,并做到一案一押解。押解人犯3人以上时,应配备机动警力。

    3、在羁押场所提出人犯前,应对人犯的械具进行检查,在押解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械具。

    4、押解人犯途中不得停车或办其它事项,不准与押解无关人员同乘一车。

    5、押解人犯进入审判场所必须走隔离区,通过隔离区进入羁押室。

     6、押解、看管人员在押解、看管人犯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严看严管,不准离开人犯,不准闲谈,不准人犯会见非依法履行职责人员,不准给人犯捎带衣物、食品、烟酒等物品,要严防人犯逃跑、行凶、自杀、传递消息等事故发生。

       四、值庭

      1、如没有重大影响、案情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和公审大会等需另外安排干警值庭外,押解人员为值庭人员。

      2、值庭前要检查警容是否端正,严禁不着装或混装。

      3、注意观察被告人和案件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各种动态,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杀、自伤、行凶。民事、行政案件要防止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发生斗殴或其它妨碍法庭秩序的情况发生。

      4、在发生突发案件时,值庭干警应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安全,将其带到安全场所。并及时向院长报告。

      5、值庭法警的职责

      ①、法警在当庭审判长指挥下执行警务工作,并承担法庭内外的警卫工作。

      ②、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和其它人员的安全。

      ③、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持庭审纪律及时制止一切违反法庭审判纪律的行为。

      ④、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传唤证人和其他需要参加庭审的人员及时到庭。

      ⑤、根据审判长的指示传递、出示证物。

      ⑥、完成法律规定和审判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6、值庭的位置及动作要领

      ①、刑事案件的审理,法警在被告人身后,面向审判台,负责押解法警人数按1:1配备,负责押解的法警同时承担值庭任务。

      ②、民事、行政、信访听证案件在审理中,由一名法警值庭(大型的除外)。值庭法警应位于审判台的左侧。

      ③、有较大影响或有采访录像案件的审理、宣判取立姿,其他庭审取坐姿。

      ④、开庭前,法警应提前到庭,维持法院秩序,等待审判开始,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值庭法警应齐步走,进入指定位置。且值庭法警在法庭活动时,一律取齐步走的动作要领。

      ⑤、取坐姿时,法警应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坐下。坐姿要求:头要正,上身要挺直,两眼注视被告人,两臂可放于椅子的扶手或大腿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不得翘腿、盘腿。

      ⑥、取立姿时,头要正,嘴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平视,注视被告人;腰要直,收腹挺胸;两肩自然下垂,五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位于食指第二关节,中指接于裤缝;两腿并拢挺直,两脚跟靠拢,两脚尖分开约一脚之长。

      ⑦、庭审出示证据时,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出示证据,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把证据递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手中,也不得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传递证据,以防当场毁损;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凶器一律不得递给被告人,在适当的距离内,经被告人辨认并表示看清后,当场递还审判员和公诉人,并双手托凶器侧面,将柄递与审判员或公诉人。带证人进入法庭时,法警在前,证人在后,引导证人到指定位置。

    ⑧、刑事案件开庭时,不除去械具。

      ⑨、法庭调查开始,经审判长允许,值庭法警应事先准备好座椅,安排被告人坐下进行庭审活动。

      五、强制措施

      1、采取强制措施时,法警应先拿到强制措施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先采取措施的,应经院长同意。

      2、业务部门需要法警大队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先通知法警大队,并将拘传票、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等手续送到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安排法警实施。

      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解看管的,适用押解看管规定。

      六、纪律规定

      1、法警在执行职责时,必须着装整齐,证件齐全,不得不着装或着混装,如果因没有着装或着混装而引发事件的,由本人负责。

      2、法警必须严格执行调警令确定的任务,一次不履行调警令确定的任务或不能按调警令规定完成任务的,将对其在全队通报批评;两次不履行的,报请院纪检组决定,扣发3个月警察津贴;三次不履行的,报请院党组决定对其调离法警大队,给予退警处理。

      3、押解、值庭、看管时不得迟到、早退,严禁说笑打闹,交头接耳,打瞌睡,看书、看报,更不能中途外出会客办私事。值庭时要关闭手机,听从审判人员指挥。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处理。

      4、严禁在审判活动中插话和直接询问当事人等干扰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翻阅卷宗材料,更不得询问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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