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眼小生怨恨 毁财物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11-06 09:13:14
只因为别人不用自己的铲车干活,堵了自己的“来钱道”,就心生怨恨,将他人的铲车玻璃砸碎,将采石场门外的德龙牌自卸车点燃,这样糊涂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将是刑法的惩罚。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件。
被告人郭某因龙江县鲁河乡某采石场业主拒绝雇佣其铲车干活而产生怨恨,便到该场用石头将刘某铲车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3 384元。第二天,郭某又来到该采石场,用打火机将停放在采石场门外的德龙牌自卸车引燃,造成自卸车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35 450.6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郭某将引燃的自卸车以461000元的价格买下并赔偿给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郭某于2014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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