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的手当“斩”,侥幸的人应罚
发布时间:2014-11-06 09:13:57
国家公安部严厉打击扒窃犯罪份子,因为这些罪犯不仅侵害人民的财产安全,还扰乱了公共安全秩序,他们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多名群众都对发现扒窃者有义务抓捕。日前,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专门在集市等公众场合行窃,虽然偷的数额不大,但影响恶劣,龙江法院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拘役刑。
2014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龙江县鲁河乡集市上窃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元,被王玉梅发现后赃款被退回。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又在龙江县商贸城用镊子对一名妇女上衣兜行窃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中一起系犯罪未遂,被害人未遭受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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