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临时用工期间受伤,将雇主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日,通州法院依据双方责任划分,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
张某诉称,其在韩某的家具厂干木工工作,用平刨工作中,木料从手中飞出,造成手指开放性外伤,左手中环小指放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手中环小指末节指骨骨折等严重后果。故要求韩某赔偿其误工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800元及医疗费200元,共计15 200元。
韩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些费用不合理。在用工期间,张某是先找的韩某,属于临时用工,受伤也是张某导致的,是张某严重操作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认可张某系临时用工,故应认定韩某与张某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据已经查明事实认定韩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韩某已垫付张某的医疗费、交通费及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张某未能提供其需要加开营养的医嘱,其要求的多项费用均为其父母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赔偿张某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费损失共计3028元,其他要求均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