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张华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 第二起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张华,女,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释放。2014年11月20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移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经查明,2014年9月份,涉案精神病人张华因患有精神病被丈夫赵爽从外地送回龙江县其父亲张一某家居住,一同将3周岁的儿子被害人赵大力送回。同年11月4日11时许,张华得知其父母要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看病后,导致情绪紧张,担心日后其儿子赵大力受苦,遂在家中用绳子将儿子勒死。张华经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大力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申请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申请人的供述和辩解、龙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张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并造成死亡后果,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虽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案件受理后,龙江法院合议庭法官会见了张华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亲属,了解张华平时的生活状况,依法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赶赴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向张华的主治医生了解张华的病情及现状。据主治医生介绍,张华经过治疗,现精神症状有一定缓解,与医生日常交流尚可,问话基本切题回答,幻觉妄想症状有明显改善,但仍存在部分残留妄想观念,较为多疑,情绪较稳定,对自身疾病仍缺少明确认识,病情部分好转,但不能排除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患病期间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故决定对被申请人张华予以强制医疗。(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