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超市购物时撞上玻璃门造成损伤,超市是否要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13 11:18:08


    问:去某大型超市购物,进门时超市感应门没有及时打开,再加上是个玻璃门,很干净,也没有标识,不小心一头撞上了,当时就流血去医院缝针,请问超市应对我的损伤赔偿么?

  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次事件,因经营者没有履行警示义务,造成消费者撞到玻璃门上,理应承担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