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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何凤城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3-05-22 16:55:11


何凤城: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龙江民初字第18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各1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庭审理后第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到本院民二庭领取(2012)龙江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10版

刊登日期:2013-01-30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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