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做祟,窝藏犯罪
发布时间:2015-03-16 10:43:16
2013年12月16日15时许,龙江县山泉镇某村村民贾某因琐事将同村村民郭某杀害后,便给其母亲田某打电话,田某告之贾某到龙江县龙江镇的其外甥赵某家,并让赵某将贾某送去加格达奇躲避。被告人赵某明知贾某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仍提供给贾某人民币500元,并将贾某送往齐齐哈尔火车站,买了一张去往加格达奇的火车票。在候车时,赵某详细询问了贾某,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便借口将贾某从齐齐哈尔坐出租车领回龙江,随即被守候的公安机关抓获。
龙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赵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窝藏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赵某属于犯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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