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报告
(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人民法院):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单位名称)于××××年××月××日对×××(债务人名称)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案号为××××。
鉴于贵院已受理关于×××(债务人名称)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请贵院通知×××(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名称)解除对×××(债务人名称)财产的保全措施。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对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实践中对于解除保全措施的通知,应当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或者单位发送,还是由管理人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送相关法院或者单位,尚未明确。故现提出二种文书制作方案。
3、文书方案一由管理人直接发送通知书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单位。优点在于减轻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缺点在于由管理人发函通知相关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文书方案二则由管理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向相关法院或单位发送通知,此方案可能增加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