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
××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人民法院):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对×××(债务人名称)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函请贵院裁定中止对×××(债务人名称)的执行程序。
鉴于贵院已受理关于×××(债务人名称)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请贵院通知××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债务人名称)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强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执行依据、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一套。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对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实践中,对于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应当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发送,还是由管理人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送相关法院,尚未明确。故现提出二种文书制作方案。
3、文书方案一由管理人直接向执行案件受理法院发送通知书。优点在于减轻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缺点在于由管理人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文书方案二则由管理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向相关法院发送通知,但此方案可能增加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