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通知书
(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名称):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仲裁庭已中止了关于×××(债务人名称)的案号为××××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现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请贵院/仲裁庭恢复对上述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书制作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向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送接管财产通知,由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继续进行原来中止的法律程序。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应当及时发送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