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杨志春 公告时间 2013年04月27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3-05-23 15:13:10
杨志春:
本院受理原告何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龙江民初字第4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各1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庭审理后第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到本院民二庭领取(2013)龙江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二、三版中缝
刊登日期:2013-04-27
上传日期:2013-04-27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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