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将不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主要理由详见附件《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利弊分析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管理人决定停止/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利弊分析报告》。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由管理人规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报告,由法院批准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继续或者停止,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鉴于继续或停止营业的理由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书应附详细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