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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中哪些情形,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15-04-07 09:57:50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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