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失火罪量刑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5-04-17 14:22:10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1公顷约为15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