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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27 15:31:39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级法院应充分认识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对“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把服务和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作为当前法院为大局服务的重点工作来抓,作为各级法院一把手工程来抓,积极通过司法工作,服务和保障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建成和产业发展。

  二、各级法院应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拟建重点产业项目的情况。采取定院、定点、定人等方式,主动到项目建设单位和工地走访调研,认真了解本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准确把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法律政策、司法需求和涉诉纠纷底数,切实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情况、有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及发案规律的调研,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咨询、司法建议等服务。可以向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放《人民法院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联络卡》,公布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由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为有关重点产业项目单位解答法律问题。重点产业项目单位可设立诉讼联络员,负责与法院的具体联络事宜,落实司法咨询及诉讼服务措施。

  三、各级法院应在不违背诉讼程序、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涉诉案件在立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尽可能加快办案节奏,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

  四、各级法院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涉诉案件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长或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或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案件,重大案件的裁判结论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方可作出。对重点产业项目单位被诉案件的立案、裁判、执行及对重点产业项目单位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的,应报请院领导审核批准。

    五、各级法院应充分认识到我省特殊气候条件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影响,将不影响工程建设作为审理涉及重点产业项目涉诉案件的重要执法原则,并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审理程序。如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查明影响开工建设部分的事实,并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依法排除影响开工建设的障碍性因素。

  六、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重点产业项目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发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特别是因双方或单方不当行为影响开工建设时,应引导当事人首先就合同效力、合同是否变更、解除,以及是否有权继续施工等问题进行诉讼,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做出处理,但需要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全工作;二审法院对就此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迳行判决、裁定。至于双方之间因工程款等所发生的纠纷,可以另诉解决,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和当事人争议纠纷的彻底解决两不误。

  七、对重点产业项目单位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各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以重点产业项目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尽量采取灵活的司法手段,防止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

  八、各级法院对重点产业项目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实行包案到人,限期执结。对重点产业项目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尽量采取执行和解或保全性执行措施,防止因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影响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

  九、各级法院应依法从严惩处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的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电力、通讯设施等犯罪行为,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十、各级法院在处理或参与处理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所涉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或征收拆迁案件强制执行,以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等纠纷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政策,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诉求,既要保护被拆迁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拆迁进度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需要,讲求方法策略,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十一、各级法院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经常保持与政府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应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与政府协调;对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重点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风险防控预案,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十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服务和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和报告、宣传工作。对于服务意识强、服务措施实、服务作风优、服务效果好的集体和个人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彰鼓励。对于法院服务和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问题或困难等,应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或通报。对于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好的成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法院为大局服务、为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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