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 法律应当保护
作者:高云 发布时间:2013-05-31 14:58:57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如果意思表示真实,协商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的合同就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近日我院民一庭就受理了一起关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的案件。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均系龙江县鲁河乡西发村村民。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旱田15亩、水田5亩转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自2008年春至2017年初,承包费为1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土地承包费全部付清。现土地价格上涨,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遂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原告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但因农村土地价格上涨属于市场经济运行风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鉴于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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