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与×××(债务人名称)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协商、研究。但由于存在下列原因,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许可管理人延期×个月,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